在处理帮信罪案件时,可以通过提交能够证实在主观上未意识到帮信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比如: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受害者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事件经过的交代及辩护;
(六)经过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公安机关进行的实地勘察、检查、识别以及调查实验等记录;
(八)涉及视听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内容。
这些证据均可视为按照法律程序认定案件事实的充分依据,对于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来说,这些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它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院准确审理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证据,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乃是诉讼活动的核心要素。
无论在何种案件审理进程中,都必须通过详细的证据及其构成的证据链来详细再现原有事件的真实情况,只有依据足够分量的证据做出的裁决才可能是公正无误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