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若涉及到对开工日期
产生纠纷之情况,人
民法院应依据争议细节,分别参考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判定:
(一)当开工通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布时,其所记载的日期即可视为工期开始;
但若存在开工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则需等到条件完备之时再予确定;
另外,如果是由于
承包方的原因使得开局时间被拖延了,那么就需要将开工通知上标注的时间当作开局日期来计算。
(二)如
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许可并已开始实际的施工工作,那么以实际开始施工的那一天作为开工日期。
(三)若发包人或监理人未能发布开工通知,也没有其他与此有关的有效
证据可以确定实际开局日期,此时,就要结合开工报告、合同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等文件载明的日期,同时也要审视施工条件是否已经具备,以此来确认开工日期。
二、在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方面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对各自引发
纠纷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具体操作可参照如下建议:
(一)当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且结果显示合格时,竣工日即为验收当日;
(二)若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延迟验收的,以承包人
递交验收报告这天计算竣工日;
(三)若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那就是从其或者其代表转移占有建设工程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