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有以下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比如无正当理由停工,经催告仍不复工,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完工,且经发包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例如合同约定工期一年,到期未完成,催告后数月仍无进展,发包人有权解除。
3.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质量是工程核心,若不合格还不修复,发包人可解除。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这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损害发包人权益,发包人可解除。
二、承包人哪些情形会触发发包人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发包人有法定解除权:一是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承包人擅自停工,且经催告仍不复工,属预期违约,发包人可解除。二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已超,且承包人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实质已无法实现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三是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工程无法达到使用要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四是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破坏了发包人的信任基础,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还有哪些法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定情形还有: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若出现上述情形,发包人可依法解除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解除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
在探讨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是怎样的之后,我们还需关注相关的后续问题。比如,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价款结算该如何处理,这涉及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工程量的确定等多方面。另外,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又该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都较为复杂。若你对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的价款结算、损失赔偿等问题存在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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