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理论角度来看,虽然逮捕行动已经获得批准,但并不意味着必定会出现刑事制裁的结果。
这主要是因为,逮捕仅仅是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工作期间,所采用的一项特定措施。
然而,最终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仍然由司法机构来作出评估与判定。
在我国,如果没有司法机构的判决,任何机关都不能判定任何人有罪。
逮捕的动作,只是为了收集证据及保护现场秩序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非终极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当某个人遭到逮捕之后,他即失去了人身自由,并且将面临被关押的困境。
若是日后他能够得到释放,并且不被判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在此之前的逮捕以及后期的关押便可以被视为是误判,需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因此,我们无法直接断言,只要检察院批准了逮捕,此人就必将受到刑事判决。
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若存在犯罪行为证据确凿且将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控制其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时,便应采取必要的逮捕措施。
具体来说,这些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存在以下潜在风险:
(1)可能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现实威胁;
(3)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串联供词;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者、控告者实施报复;
(5)试图自杀或逃跑。
至于应否适用逮捕行为,有关方面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是否愿意承认罪行,等综合因素纳入判断范围。
对于那些被认定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证据显示有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又曾多次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确的人员,也应准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