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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是如何的

根据现行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款的支付享有优先清偿权所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首先,工程款债权方需为被强制执行拍卖资产的建筑施工承包商。其次,针对上述工程款,审判机关已颁发具有法律效应的裁判文书予以确认。这里所指的生效法律文书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及经司法鉴定机关公证认可的债权文书等。再次,尽管在实践中存在部分建筑工程自1999年10月1日起就已开工建设的情况,但对于此类建筑工程而言,若无设定任何担保措施,工程款方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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