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负有的共同生活债务,即指夫妻为了确保其正常家庭生活的延续、满足家庭各种开支(涵盖了夫妻在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多维度的需求)而背负的一系列债务。在日常生活中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有:用于购置共同生活必备品所产生的债务;用于购买、装修及共同居住设施的债务;夫妻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治疗日渐严重的疾病所付出的医疗费用所造成的债务;为了双方都乐于参与的文化教育、娱乐文艺或体育运动而产生的债务;婚姻之前一方用贷款方式购置的房产等资产已经成功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时,为继续选购这类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它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各类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