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农村土地遭受侵占之际,相关权益拥有者可采取如下策略以捍卫自身权益:首先,与侵犯行为的直接实施方进行沟通协商,旨在阻止此种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其次,可转而向本地的村民委员会及治安派出所提出调解诉求;再者,亦可选择到农村土地争议调解仲裁部门请求其进行仲裁处理。同时,在维权过程中要自觉搜集可靠的侵权证据,进而适时采取法律诉讼,施压要求占用方立即停止并消除侵占现象,对于合法合规的占用、征收以及承包等土地行为,应享有依法获得适当补偿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法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