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变道而引发的碰擦事件,责任裁定主要依据发生事故时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影响程度及过失责任的大小来进行判断。
也就是说,若未完全变道或强制性变道导致后方车辆撞击事故,一般由前方车辆负责;
然而,如果前车已经完成变道且被随后车辆追尾,那么这起事件则应视为后方车辆的责任。
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力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从而准确地界定出当事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供参考:
①若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过失直接引发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将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②若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行为过失共同引发了该起事故,则需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事故产生的效应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轻重,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③倘若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做出任何行为上的失当,严格来说属于意外事故范畴,各当事人皆无需负有责任。
但是,假如有某个一方当事人蓄意制造了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其他各方则均无需承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