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有些情况下,子女可以全部交给女方予以抚养。一般而言,在审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时,法庭会根据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来作出最终裁决。若孩子在与女方共同生活的环境下,能够更好地促进他们的成长发育,那么法院可能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法庭在定夺抚养权归属时,通常会全面衡量孩子目前的生活现状、父母双方的职业收入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特别注意两周岁以下的儿童以应归女方抚养为主流观点,八周岁及以上的则需要充分尊重并聆听孩子本人的意愿。就抚养责任而言,往往是父母中的一方承担起抚养小孩的义务,同时另一方也需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当父亲和母亲都主张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时,法庭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以便首先考虑将抚养权赋予该方家长:(1)如该方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是因为其他某种原因无法再生育;(2)孩子长年累月地与该方共同生活,更换生活环境可能会成为影响孩子身体健康和心理发展的严峻挑战;(3)若该方没有其他的孩子,而另一方却有别的孩子;(4)孩子平时与该方生活,这对孩子的成长发育大有裨益,然而另一方家长却患上了严重的传染病或是慢性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隐患,这类情形都不适宜让孩子与其继续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