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约是具备
可撤销性的,其中双方
当事人可行使协商权利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向前者提
起诉讼;但在此过程中如欲主张对方签署合约系存在重大误解,则需向法庭提交充分的
证据进行举证说明。鉴于此,我国法律明确将由重大误解引发的
民事法律行为赋予其相应的撤回权限,具体行使撤回权的行为体即为实体权益受到该行为影响的各方人员,有权在征得人
民法院或相关
仲裁机构授权后,启动撤回程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