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能享有一次复核权利。在事故认定结论的送达日期起算三日内,如对该份认定有任何异议,可向作出评定结论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审申请,并务必注明出复审请求及相关依据与重要证据的名称。显然,能够启动这一复核程序是受到严格限定的:1、时间限制:必须在路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的第三天内进行,若超过时限,则将不予审理;2、形式上的要求:必须提交书面的复审申请,而不得采取口头或者其他任何形式;3、提交部门的限制:对此类事情进行判断的交管部门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是唯一的选择;4、内容方面的要求:复核申请中应详细列举出复审请求的实质内容以及相应的理由和关键证据;5、复审机会的限制:仅能行使一次复评审定的权利,而且无法因为初次认定结果不够公正便再度重新申请复评审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