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行为人,应当对其施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处措施;
其次,对于那些故意实施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行者也应加以惩罚;
最后,被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两种重刑的罪犯也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格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