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有售卖假冒
伪劣种子的罪行,法院应在审理案件时依据具体情况,以如下标准进行
量刑判定:1.情节轻微,导致农业生产遭受相当程度损失的,则会受到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留,同时还需缴纳销售金额的50%至两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较为严重,导致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受到三年及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还要按销售金额的50%至两倍以下
罚金进行
处罚;3.情节特别恶劣,导致农业生产遭受极度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七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处罚,并且必须缴纳销售金额的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严加监
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这一重大利益。身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种子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强化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管理,制定了一整套法律
法规,构建起完备的监督管理体系。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罪会违反有关粮食、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活动的监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的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从而导致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具体表现如下:第一,销售明知为
虚假的或者已经丧失使用功能的种子;所谓“失去使用功能的种子”,是指由于过时而变得陈旧、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导致无法发挥原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的种子。第二,销售商故意将不符合标准的种子以合格产品的名义进行出售。所谓“不符合标准”,主要是指种子达不到预期的使用效果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最后,本罪的主体为普通大众,具体来说就是到达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罪犯。同时,单位也可以作为该
罪名的主体。在主观层面,本罪主要是出于故意,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种是明知道是假的或者已经失效的种子而故意出售;另一种是故意将不符合标准的种子以合格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然而,尽管过失售卖假劣种子也可能触及法律底线,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
犯罪。
综上所述,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结果,而并非我们追求的目标。《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
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