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夫妻双方若选择以协议形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离婚登记申办请求之日起满三十日之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结束婚姻关系,可向该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请求书。此乃婚姻登记制度中的离婚冷静期之新增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