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各项相关材料:(首先)若以重婚情形作为请求依据,那么就应当向法院提供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书原件及原告与被告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尤其是那些可以证明有关婚姻实质为重婚行为的证据资料。(其次)如果因为存在法律规定的妨碍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申请人应提供结婚证书、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夫妻双方当事人间具有近亲血缘关系的证明性材料。(再者)当以已婚人士在结婚前所患疾病属于法定禁止结婚条件且该病症在婚后难以治愈作为理由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时,申请人则应当递交结婚证书的复印件、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及那些能够详细展示新人在婚前已患某种疾病且在婚后无法完全康复的相关材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