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被人民法院或者特定的授权单位正式指定后,具备代理权限并可以据此履行代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因自身无法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如成年人因疾病或者精神障碍等原因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因为其民事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既定情形中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多个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法律责任的情况出现时,便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特定授权单位经依法审批流程来指定一位代理人负责行使相关代理权利及承担必要的代理责任。《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