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缔
结婚姻之前若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
彩礼,从而导致男方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这样的情况下,男方家庭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女方提出
退还彩礼的请求。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依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依照当地风俗习惯而提出
返还彩礼请求的案件,只有经过查证确定符合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之一时,人
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首先就是指双方尚未办理正式的
结婚登记手续;其次,虽然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作业,但双方婚前婚后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地共
同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过;再者则是指在婚前由男方支付彩礼且这一行为最终导致了男方个人或其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在处理此类
彩礼返还纠纷时,依法必须满足上述最后两条规定的前提,即需在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