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共识,得以提前履行责任或义务,这自然无可非议;
2.若是在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履约期限,或者根本没有说明履约的具体日期,那么作为债权人,您完全有权力随时向他方提出履约的请求,但同时必须时刻铭记,给予对方必要合理的准备和回应时间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
3.为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失或不良影响,提前履行责任或义务的行为必须不能破坏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发现有此种情况发生,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拒绝此类行动,并且相应地,因债务人提早履行责任或义务而导致债权人产生的额外费用也理应由其负责承担;
4.再者,一旦在协议中已经约定清楚履约期限且除非债务人明确同意提前履约,债权人是无权提出让对方提前履约的要求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