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离婚协议之后,倘若符合特定法定条件,那么该协议仍然具有被撤销的可能性。换句话说,若协议处于未正式执行的状态,当事人便有权利请求进行协议的撤销操作;对于导致协议离婚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假如协议已经开始生效,那么当事人便无权就婚姻关系这一方面提出撤销的要求,仅能针对财产分配设定的部分进行说明和主张,同时必须证明当时签定财产分割协议时确实存在着欺诈、胁迫等不良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