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终止另一方对子女进行的探视,这是无法实现的。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承担孩子直接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
而作为另一方,则需要尽到协助配合的义务。
对于具体方式和时间安排,可由相关当事人自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当地基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在实际行使探望权时,若发现某些行为或情形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则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请求暂时停止探望的执行。
待上述情况消除之后,即应重新恢复探望的执行过程,而不是将对方的探望权彻底撤销。
然而,如果有一方拒绝或者阻碍另一方履行其探望权,此时当地法院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来解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