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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怎么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4-05 12:20:09 已帮助8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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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么取消对方的探视权
离婚之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终止另一方对子女进行的探视,这是无法实现的。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承担孩子直接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
而作为另一方,则需要尽到协助配合的义务。
对于具体方式和时间安排,可由相关当事人自由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当地基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在实际行使探望权时,若发现某些行为或情形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则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请求暂时停止探望的执行。
待上述情况消除之后,即应重新恢复探望的执行过程,而不是将对方的探望权彻底撤销。
然而,如果有一方拒绝或者阻碍另一方履行其探望权,此时当地法院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来解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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