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份签署的
借款合同便是一份典型的
单务合同。
正如我们所熟悉的,此类合同的本质在于单方向的法律责任分配,即
借款人向
贷款人提供贷款,而无需得到等价的权利回馈。
此外,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详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的类型、货币种类、使用目的、金额大小、利息率、期限时长以及还款方式等等。
单务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对比概念,它特指只有一方实体享有法律赋予的权益义务,另一方仅需履行可非止的法定义务。
换言之,这种类型的合同中,实体间的权益义务并不存在相应的对应关系。
例如,在通常的
赠与合同案例中,赠与者只需负责将礼品交付到受赠者手中,便完成了自身的法定义务,而无需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权益;
反之,受赠者则只能借助自己所拥有的接受赠与者交付礼品的权益享受权利,并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同样,其他诸如无偿
借贷合同、无偿
保管合同等亦属于单务合同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与单方
法律行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单方法律行为仅由一方实施,而单务合同则需要双方共同达成共识。
对于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区分而言,主要具备如下两大依据:
(1)根据双方
当事人是否存在对等的权益义务来划分为单务合同及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仅存在一方的法定义务,而相较之下,双务合同则要求双方都需承担互动的法定义务。
从现实角度看,对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划分具有实用价值,这不仅体现在找到唯一一方可以申请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法规准则,还体现在其中风险承担方面涉及的不同问题。
在双务合同的案例中,如某方因无法抗拒的因素而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他们所拥有的
合同义务应当自动解除,同时他们所享受的合同权益也应随之消灭。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某一方已不在负有合同义务,因此无权要求另一方履行。
但是,在单务合同的案例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所述的风险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