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利刃致人于死地之后,即便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亦难以逃脱死刑的惩罚。尽管从定罪量刑角度来看,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可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若其蓄谋杀人之心暴露无疑,所采用的方式手段极端残酷无情,情节恶劣程度令人发指,致使罪行极其严重者,纵使投案自首,也难恕罪犯应受之罚,例外地被判处极刑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