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应依据受害者受损的劳动时间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关于误工时间,将由负责给受害者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详细证明。若受害者因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残疾并需长期停工休养,那么误工时间可以从伤残鉴定的前一天开始算起。如果受害者是固定收入的个体户,那么误工费就应当按照其实际损失的所得金额来计算;但若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则可选择通过参考最新的、与其在相关行业的工作性质相似或相同的企业员工在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来计算赔偿数额。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交具体证据以证明自己在过去三年内每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也可充分考虑参照同样或类似于遭遇侵权行为地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得出误工费赔偿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