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其当事人不享有丈夫(妻子)的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在同居期间积累的财富,应由当事人二人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将交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正义观点,以保护无过失一方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裁决。对于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在财产处理上不得侵犯到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于无效婚姻中的子女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