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地分辨彩礼与收赠的不同之处,下面将详细阐述几个需要注意的重点环节:
1、赠送对方财产性权益之时,需以了解当地的风俗作为依据;
2、是否出于与另一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愿望;
3、赠送的财产性权益是否因对方的无可奈何而被迫给予的。
因此,我们可以从彩礼的主要目的出发,实践之中,关于下述行为不宜被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男方近亲属为吸引女方欢心所做的赠与;
2、情侣在恋爱期间,男方表达爱情之心的赠送。
3、男女双方或是他们的近亲之间在共度时光时由男方支付的各种消费。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的礼节性社交活动中的赠与。
5、用婚姻的名义索要财物、行骗敛财的行为。
就男女双方或他们的近亲属在共同消费时由男方支付的费用而言,这既不属于婚前的赠与,也不应被视为彩礼。
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首先考察双方或收受方所在地的现实和具体案件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根据习俗,必须先交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
如果没有这样的习俗,那么只能把它看待成普通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