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彩礼的处理方式及返还条件,通常情况下国家并未规定必须予以退回,不过具备下列几种特定情形的话,涉事各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首先是当男女双方已经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可惜之后却未能建立起实质性的共同生活关系;其次则是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彩礼之后,致使其生活陷入了窘困困境。尽管如此,即便具备以上提及的返还彩礼的适宜情形,这也并非意味着彩礼会被全额返还,而是取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诸多因素的考量,例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存在生育子女的事实、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财务现状以及彩礼具体金额的大小、造成纠纷之责任大小等等,所有这些都会影响到法院对返还款项比重作出慎重的判定时所对应的返还比例。此外,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嫁妆所应具有的所有权属性,然而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来看,人们将嫁妆理解为女方在婚前固有的个人财物,故而在面临离婚之时,男方实际上并无权要求对嫁妆进行分割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