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的权威解读,对于那些面临正在进行的涉及其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度威胁的人身攻击行为的受害者来说,例如行凶、抢劫、杀人、强奸与绑架等严重危害公众安宁和平稳生活的暴力犯罪活动,倘若在此情况下做出必要并且适当的自我防护措施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事件,这类情形则通常并不被视为防卫过当,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引起高度重视的是,这种说法所指向的对象并不仅仅特指某项特定的罪名,而是涵盖了所有可能涉及到抢劫、杀人、强奸或绑架等各类罪行的具体暴力行为发生过程当中。
这也就意味着,在遭到任何可能威胁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极具危险性的非法侵害行为时,受害人都有权行使广泛的权利来实施特殊的防卫行为。《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