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丈夫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婚姻共有的房屋,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作为妻子这一方具有依法收回房屋的权利。然而,倘若买受人并不知晓该出卖方未经配偶同意便进行了房屋交易,其主观意愿属于善意,且已支付了合理的购房款项;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完成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妻子无法要求买受人返还所购房屋,因为此时买受人已经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妻子只可据此要求其丈夫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再者,若涉及到的是丈夫私有财产的出售,作为妻子同样没有追索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