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需处理的公有住房系离婚之前一直以来的实际居住地,且离婚之时并未就此问题提供明确处理意见。
离婚之后,该处房产面临拆迁,此时一方可据此要求获得相应的拆迁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与事实情况。
二、假如名下的私有住房是由一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内所购置,其来源于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因拆迁而安置。
尽管夫妇二人均在此居住,然而在离婚之时,对该栋私人住宅提及的居住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三、假设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私人住房面临拆迁,新安置的房屋已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那么在离婚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据此主张这栋房子为共有的财产,请求法院强制予以分割,将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四、如果涉及的私有住房在面临拆迁之际,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尽管物权归属尚未转移,但是在离婚之时,其中一方仍然可以据此要求获得相应的拆迁权益,同样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五、假设我们讨论的是他人的私产房屋遭遇拆迁,拆迁补偿款根据每个人口分配固定的面积或金额。
在离婚过后,您仍然可能因此获得同等面积或金额的现值补偿金。
六、假如涉及到农村宅基地修建的房屋,您并非该建筑的出资人,但因身为房屋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利对此提出瓜分拆迁所得利益之请求,法庭将会依法考虑并给予回应。
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假如这个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兴建在婚前,且当时您并未将户口迁入当地,一旦结婚之后,户口归属于城镇居民类别,那么在离婚之后,对于拆迁利益的要求便得不到法庭的支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