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中的刑事拘留性质相当严重。
当某位相关人员遭到刑事拘留时,这就意味着他或她可能已经涉嫌触犯了某种犯罪行为,即将面对严厉的刑事审判并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风险。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拘留,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等执法机构在处理直接受理案件时遇到的法定紧急情况下,对于那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经济犯罪方面的案子时,有权利针对当事人或者重大嫌疑人开出刑事拘留命令;
同时,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接受问询。
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接受首次问询,或者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他们便可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兼代理申诉事宜;
受外交授权的律师还有权向侦查机关询问关乎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详细信息,以及向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
另外,若公安机关认定需要将被拘留者予以逮捕的话,应该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三日内上报给当地人民检察院等待审查并批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