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主观心态来说,移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公款的公共属性,这是最为基本且关键的因素。
这样的犯罪意图,其核心无非就是要非法地获取对公款的使用权,并且这种意图是清晰明确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他们有着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意图,即使是从长远来看,也是打算将这些钱财恢复原状并归还给相关部门。
一旦涉及到挪用公款的动机问题,那么这个领域就会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
有可能是为了追求商业利润,可能是因为一时的家庭经济状况导致的无奈抉择,或者是为了帮助别人,甚至可能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无论动机如何复杂多变,都不会影响构成该罪名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换句话说,在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特点在于它的非法性质。
也就是说,行为人无论是没有得到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者间接明示的默认),还是违反了规章制度随意地使用公款。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规章制度的范围是非常广阔的,因此,挪用公款的非法性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含义:
第一,他们故意违反了有关公款管理的规定;
第二,他们故意违反了有关公款使用的规定,且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和许可程序。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对于“挪用”这个概念的解读。
挪用,指的是私自使用、转移、占据或者借贷公款。
他们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并不是要永久性地占有公款,而仅仅是将公款用于个人用途,或者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中,或者将公款用于追逐商业利益的活动之中。
这个过程并不意味着他们企图侵占公款,相反,他们的初衷是打算将这些资金归还原处,且具有未曾授权擅自动用的特点。
即使最终无法偿还这笔款项,那也未必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有意而无法还清,更有可能是因为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客观原因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