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乃因受到他人胁迫而被迫参与犯罪之人员,其所呈现之状态即是在他人的强迫或威胁之下无法完全自主地参与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承担着相对较小的角色与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此类被胁迫参与犯罪行为者,应根据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遭受胁迫的严重程度及其对既定犯罪后果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是否需要减轻其刑事惩罚或者甚至是给予无罪释放的宽大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原本在共同犯罪中因受胁迫而参与犯罪,但在后期逐渐转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与犯罪活动之人,不应再将他们视作胁从犯予以处理,而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表现和发挥的作用,将其归类为主犯或者从犯进行相应判决。《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