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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算在服刑期间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关押在监狱中的这段时间并不算作正常的服刑期限里头;
一方面是因为在这期间内,罪犯仅是身负犯罪嫌疑而已,是否真正构成犯罪仍需经由法院裁定方能得以确认;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即使在这期间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罪犯真正意义上的服刑期限仍然取决于其最后所背叛被判定的法律制裁
其次关于管制刑的服刑期限,应自判决宣告次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在判决执行前已进行羁押的行为,则应对每一日的羁押情况予以相应的刑期折抵——即每日的羁押将视为当于未来两天的刑期予以扣减。
与此同时,拘役刑的服刑期限一样以“判决执行”为起点,并需要在每执行一日前将先前羁押的时间换算,每一日的羁押将视同于未来一天的刑期予以扣除。
至于最具代表性的有期徒刑刑种,同样是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刑期。
同样,刑期中每一日的羁押也会被视为同等于接下来一日的刑期进行扣除。
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无期徒刑死刑犯来说,他们即便在之后成功减刑改为有期徒刑,也都不会涉及到刑期折抵的问题。《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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