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受众应当享有四大类权益,分别为:
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名誉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其中,知情权的含义是公民有权了解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言论自由权也被称为媒介接近权,是指民众籍由各种新闻传播媒体发表自身观点,参与国家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力。
而名誉权,则是指公众基于其在社会中表现获得的社会评价,即个人声誉,应享受法律所赋予的不可侵犯的保障。
公平交易权的具体体现主要有四个方面,其核心在于消费者有权要求传媒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具有相应价值。
此项权益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一者是针对产品质量提出的要求,即传媒所传达的信息需确保真实可信;
另一者是指对于产品数量的要求,即信息不能存在任何缺失或偏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
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