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一方未被授权知晓且未参与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涉及
夫妻共有财产之交易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效力应当判定为无效。
这是基于婚姻关系中双方对于
共有财产应享有同等且公正的处理权,未经特定授权,任何一方均无权以日常生活所需以外的理由擅自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但是,若首次购得方具有
善意取得之情形,那么这项交易行为将被视为合法有效。
尽管如此,受到
侵权影响的那一方可向配偶寻求对出售财产之价款给予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