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定犯下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我们需要进行具体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设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1000元人民币;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入室盗窃、持有暴力威胁工具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的案件,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有过三次盗窃行为,那么他们的量刑起点将会被设定在三个月的拘役阶段到九个月的有期徒刑阶段之间;
最后一种情况是,如果依法定情节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例如:
累犯等,我们会适当增加该类案件的刑罚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一些人开始利用网络技术对他人的财物或隐私物品进行盗窃,为了为此类犯罪行为提供合适的惩戒手段,我国制定了针对网络盗窃罪的相应刑罚规定。
网络盗窃罪通常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通过记录密码、控制账号、篡改程序等途径,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金钱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无论盗窃的是现实世界里的财产还是网上虚拟的财产,都应按照中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作为盗窃罪进行处理和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网络环境中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虚拟财产,但是这些虚拟财产同样应该被视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因为在网络游戏中所创造的虚拟财产,它们的价值往往来源于玩家们辛勤的操作和持续的时间投入,同时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往往都是基于实际货币(如游戏玩家充值购买的虚拟游戏充值卡)所换取而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