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涵盖广泛的犯罪分类,其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便是公共安全,特指那些不确定的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与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及其所关联的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等领域。
而在客观层面上,这类犯罪行为往往呈现出各类形式,具体体现于实施了各式各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由于涉及到罪种繁多,因此对于因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捕者,我们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针对从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相关条款来进行法律定罪和量刑。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于引燃物品、决堤洪水、引发爆炸、故意投掷毒物或以此类危险方式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例,这样的罪犯通常会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而对于因疏忽大意而犯下上述罪行的人员,判定判罚则相对较轻,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情节轻微,也有可能仅需负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