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患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事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其次是因医疗行为产生的误工费,紧接着是住院期间所需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陪护费,此外还包括权利受侵害后导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健康与康复权益而不得不进行的经济投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