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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罪名的法律规定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实施非法行医行为过程中,若导致甲类传染病在社会上大规模地扩散传播、弥漫不清,甚至存在着病毒、细菌进一步传播扩散的潜在威胁时;第二,在执行非法行医行为过程中,若是采用了质量低劣或违法违规的药品、医疗器材,既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益,又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隐患;第三,若医务人员在过去曾因为非法行医而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并达到两次以上,但仍继续进行此类违禁行为的,也应视为满足立案标准;最后,除开上述情况外,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若达到某一严重程度也可构成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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