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缔结正式婚姻而共同生活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名下的财产无需进行分割,然而对于确认为双方共有之物,在二人决定结束关系之前,应当依据下方之规定予以处置:
首先,若双方在同居期间就财产问题有过明确约定,则应遵循约定细则来进行分配。
其次,若双方并无任何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那么在解除同居关系之时,便需要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如果经双方多次努力协调仍无法达成共识,届时该争议将会交由相关司法机关根据事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作审慎判断与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