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得以通过多种途径达成签署:
首先,采纳
书面形式,此种途径囊括了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多种载体形式;
其次,选择口头形式签署;
此外,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形式也被视为可归入书面形式范畴之内;
最后,其他可能的形式亦可以作为
签署合同的途径。
依据于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确认达成合同时,
当事人除了可以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之外,还可以选择实用口头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来约定各方权益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书面形式并非狭义地指代合同书和其他有形的纸质文件,而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范围,只要这些载体能够明确地表现在所载内容上即可。
而对于那些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字化方式能够以有形可见的形式展现所载内容,并在必要时能够随时进行查阅利用的数据电文,同样应当将其视作书面形式来对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