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装潢之房屋在降雨期间漏水至楼下住户的情形普遍来说可归咎于开发商的疏忽或责任范围内,可行径为首先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请求并促使其执行修复工作。
然而若经过修复后雨水依然持续渗入,则可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退房请求以终止
买卖合同的
法律效力,从而使开发商履行退还整套住房和相应款项的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