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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该权利仅可由无法定过错条件的一方提出,且仅能在离婚诉讼程序进行期间或者离婚生效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根据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支持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单独对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然而,在没有法定过错的一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希望通过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在进行离婚诉讼的时候同时提出此类要求;
若在离婚判决尚未作出之前未能提出,那么在离婚裁决生效之后将无法再次享有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机会。
若是在有法定过错的一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当中,被告同意离婚的同时可以附加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反之,如果被告不愿意离婚且不愿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有权选择在离婚完成之后一年之内单独向法院提出有关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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