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是否有权因员工未及时呈交捡拾物品之举实施惩罚的行为,该项内容是否合乎法规?假如在事件发生前,企业已经对员工在捡获遗失物品后未及时上报此类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劳动者在此基础上接受并签署了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者在所得钻石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上交的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根据既定条例进行相应罚款处理。
然而,当此项规定涉及到诸如劳动报酬以及其他与其权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条款时,依据法律规定,并非仅靠企业的单方面规定就能够确定其有效性和执行力的,相反,这样的规范必须经过企业全体员工会议或者工会代表的批准,且还需要向所有受影响的员工开放其审查过程,以确保其公开透明性;
另外,如果企业在事实发生之后采取扣减劳动者薪资的措施,无疑侵犯了劳动者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