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行驶代位权,从而通过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来保障自身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若债务人为消极怠慢地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紧密关联的从属权益,以至于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顺利履行时,债权人便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相应的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权利必须明确归属于债务人本身,否则,债权人无法以自身名义行使此类权益。
另外,行使代位权的范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范围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