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紧急避险行为未能立即超越其固有界限,反而产生了过度损害(或危害),便意味着该种行为在原有利好社会利益的基础上转变成了有害的社会因素,从而使其性质发生转变,由合法行为几近演变为违法行为,同时这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必须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严重犯罪行为。
针对由此引发的避险过当行为,应当依据行为者对于其自身引起的损害扩大所持有的心态究竟是过失还是蓄意为之,来判断该类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抑或是故意犯罪。
然而,在进行量刑裁定时,仅能针对过度损害的部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背离原则的行动,即为了保护个人财产不惜牺牲无辜第三方的生命或健康,都不应被视为合理的紧急避险行为,应被定性为恶意犯罪。
但在进行量刑评价时,可以考虑被保护的合法权益,酌情予以减轻或从轻判决。《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