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和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诉讼期限通常为六个月。
在此有限的时间范围之内,征用方可以选择直接发起对相关行政部门的诉讼程序;
或者,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被征用人亦有权优先申请复议,然后自收到复议结果通知书之日起算,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限内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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