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单位集资房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购置以及时使用的资本是否源于夫妻双方共享财产这两点,若单位集资房系用此阶段内夫妇二人所共有的财产进行购置,那么可以得出结论,该房屋将被默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
然而,如果单位集资房完全由某一方的
私人财产单独负担购置费用,又或许是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的阶段购置的,那么这种类型的房屋将被视为仅属于这对夫妻中的其中一人私有财产,不会被视为夫妻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