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办理建筑物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首先,完成所有的建设工程设计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具体条款与内容;
其次,建设档案须完善,且包含了各类施工管理资料;
再次,必须征得所有工程使用的主墙材、骨架座和机械工具迈入现场进行试验报告;
接着是对勘察勘探、设计构图、施工以及工程总监理等单位进行质检,并要求分别签署各自承担部分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最后,要取得由施工单位亲自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