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无论是只署名其中一人抑或是双方署名,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这一规定源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理权限,体现了法律对男女双方权益保护的公正原则。
在此前提下,以下几种类型的房产理应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若房产是由一方于婚前租赁,婚后运用共同财产予以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依法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其次,无论夫妻于婚前还是婚后共同出资购房,只要在房产登记中出现两人姓名,那么此房产理应被视作典型的夫妻共同拥有之财富;
再者,夫妻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所购买之房产,无论登记在任何一人的名下,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此外,婚后如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产,无论将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任一人名下,亦或者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都应当被视为赠予夫妻两人的一项恩惠,进而确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
最后,如果结婚后有一方父母仅提供房屋的首付,剩下的款项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那么无论将该房产登记在哪一方子女的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房产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父母资助的资金则可看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当然,若父母有明确表示只赠予某一方的话,则另当别论。
在离婚析产时,被资助一方的子女有权要求适当多分得一部分财产;
另外,如果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有一方父母提供房屋的首付,而后续还款部分则需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那么无论房产是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还是以夫妻共同名义登记,该房产都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当初父母的投入则被视为对他们子女的单独赠予,除非有证据表明这是针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行为;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案例。
具体说来,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即从登记结婚之日到离婚登记办理完毕或是离婚判决正式生效的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的各种合法收入以及这些收入通过不同方式转化而来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性的权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